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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高司法解释:“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”将从重处罚

日期:2017-03-07 15:40:36  点击:0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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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两高司法解释:“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”将从重处罚

  中新网北京1月25日电(记者 马学玲)两高25日公布了《关于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其中明确,“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”等七种情形将从重处罚。

  《解释》共十六条,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;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、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;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、罪数处断、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。

  明确何为“邪教组织”

  何为“邪教组织”?针对这一问题,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即作出界定。

  《解释》第一条规定:冒用宗教、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,神化、鼓吹首要分子,利用制造、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、蒙骗他人,发展、控制成员,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“邪教组织”。

  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,最高可判无期

  《解释》第二条明确,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这些情形包括“建立邪教组织,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、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”,“聚众包围、冲击、强占、哄闹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、宗教活动场所,扰乱社会秩序的”,以及“非法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扰乱社会秩序的”等。

  《解释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,“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,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”,或者“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,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”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利用邪教致三人以上死亡,最高可判无期

  该司法解释还对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、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。

  《解释》第七条规定,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,制造、散布迷信邪说,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、自虐等,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“蒙骗他人,致人重伤、死亡”。

  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,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(一)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;(二)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;(三)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。

  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“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”等将从重处罚

  该司法解释还对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,第八条规定,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处罚。

  ――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人员勾结,从事邪教活动的;

  ――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、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;

  ――在重要公共场所、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、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,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;

  ――邪教组织被取缔后,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,仍然聚集滋事,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;

  ――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;

  ――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;

  ――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。

  行为人真诚悔罪,或可免予刑事处罚

  在明确“从重处罚”情形的同时,该司法解释还坚持宽严相济。

  为突出打击重点,分化瓦解犯罪分子,促进邪教组织成员自我转化,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精神,《解释》对真诚悔罪、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、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人员规定了特别从宽制度。

  其中第九条规定,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,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,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、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其中,行为人系受蒙蔽、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,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。

  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,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、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:(一)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,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较轻”;(二)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,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据介绍,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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